国有企业破产中三供资产是否属于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?由于历史原因,原来的国有企业承担了“三供”职能,相应的形成了“三供资产”,在企业破产过程中,这部分资产是否作为破产资产处理?按照地方政府规定,这部分资产破产时根据职能的移交而相应的无偿移交给接收单位,是否妥当?谢谢答复!
国有企业破产中三供资产是否属于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?由于历史原因,原来的国有企业承担了“三供”职能,相应的形成了“三供资产”,在企业破产过程中,这部分资产是否作为破产资产处理?按照地方政府规定,这部分资产破产时根据职能的移交而相应的无偿移交给接收单位,是否妥当?谢谢答复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