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合同本人去年通过司考,在广州寻找律所过程中,遇到一家律所,以处理劳动纠纷著称,在谈入职条件时,该所主任(自称劳动法专家)提出以下要求:1、签订5年劳动合同,不允许因个人原因离职,包括不限于如考研考公务员转所父母要求回家乡之类,这些内容不写入劳动合同中,而是另外签一份自愿协议,考公务员不配合政审,转所将不会同意;2、未毕业的研究生在该所实习完后必须留在该所,会采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签订劳务合同的过程,如果研究生毕业后转去其他单位则会给该单位寄律师函;3、有签实习协议的研究生如不能按时报到,将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请问该主任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,若进入该所,只要该所不配合,是否无法考公务员和转所?谢谢